箴言: 外貿企業(yè)為客戶代理進出口業(yè)務,只收取些許代理費用或者為了增加業(yè)務流量,犯不著冒風險承擔涉外合同責任,應讓委托人去直接承擔涉外合同的風險和責任。
一、風險警示:外貿代理公司若受外貿合同約束,潛在的風險是巨大的
我們知道,進出口代理其實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生產廠家因為沒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只得通過外貿公司代理;而在市場經濟的今天,除一些特殊商品外,進出口經營權已全面放開,那么外貿代理的性質也發(fā)生了根本變化,特別是在進口方面,主要體現在委托方想利用代理方富足的銀行開證額度以彌補其自身流動資金的臨時短缺。這是正常的一面;非正常的另一方面就是委托方的真實目的不是進口貨物,目的就是實施欺詐。這種欺詐可能是來自于委托人的單方,但更多的是可能與境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結。比如說,合同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合謀搞無單放貨,或者安排發(fā)運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或是假貨或偽造全部單據,更為致命的是可能導致外貿代理公司,跌入境外仲裁的深淵!
外貿進口代理的具體風險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盡管外貿代理公司與委托方有委托進口或出口代理協(xié)議書,通常規(guī)定只是負責代理業(yè)務,對于發(fā)生的涉外合同糾紛與代理人無關,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代理公司是涉外合同中的當事人之一,即買方,是完全受涉外合同約束的。而委托方與涉外合同無直接關系的,換句話說他不是涉外合同的當事人之一。原則上,我們代理人必須承擔涉外風險,尤其是被外商在境外提交仲裁的巨大風險。
(二)外貿代理公司與國內委托人的委托進口代理合同中,表面上看似非常嚴謹,理論上講是完全可以控制貨權和抵御風險發(fā)生的,然而如遇極端市場行情變化或不良貨代、倉儲單位等中間環(huán)節(jié)的胡作非為,就會給外貿代理公司招致禍端。
(三)我國的外貿代理公司一直以來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很少有想到要了解委托方及委托方指定的外商的資信和經營狀況,在進口代理業(yè)務中,認為只要收取了一定比例的開證保證金就不會有風險了;在出口代理業(yè)務中,認為只要控制了貨權問題就不大了;一旦有涉外風險發(fā)生,尤其是被騙案件導致巨大損失,外貿公司反過來要追償委托人的責任,基本上就無望了。
二、管控細節(jié):
(一)要放棄外貿代理的傳統(tǒng)做法,即外貿代理與委托人先簽訂委托代理進出合同后,再與委托人指定的境外賣方或買方簽訂貿易合同;
(二)要求委托人與境外貿易伙伴先簽訂好買賣合同,并在該合同上約定我某外貿公司作為買方或賣方的代理人,但代理人不受本合同的約束,只負責代理進口開證或辦理出口業(yè)務的相關手續(xù)。
(三)在上述合同經審核無誤后,外貿公司即可在上面蓋章簽字。
以上的防控措施主要是防止外貿代理公司被無辜卷入到境外商事仲裁中。好,就分享到這里,關注了謀千里,就等于關注了您的外貿安全!謝謝大家,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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